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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演进与前景展望

新时代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演进与前景展望

作者:陈清萍 孔令刚     文章来源:《改革与战略》 时间:3/1/2024 9:32:05 AM

新时代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演进与前景展望

(陈清萍,孔令刚)


摘要:跨境电商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贸易数字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服务经济创新迭代,服务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近十年来我国跨境电商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较快、贸易结构逐渐优化,尤其是贸易规模和影响力明显优于其他外贸新业态,跨境电商成为推动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新时代我国跨境电商主要使用区域管理和产品管理两种模式,充分激发了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活力。其中,B2C和B2B进出口业务不断革新,备货模式和集货模式齐头并进,出口海外仓蓄势待发,外贸供应链全线贯通。未来我国跨境电商将在制度创新、专业化分工、涵盖范畴等方面进一步纵深推进,催生细分领域的新业态、新主体、新模式和新抓手,实现跨境电商与我国产业、数字服务贸易以及国内贸易的融合发展,全面助力我国建设贸易强国。

关键词:跨境电商;数字贸易;贸易强国;海外仓


基金项目:2023年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安徽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研究”(QK20230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安徽的机遇与优势研究”(AHSKZD2019D01)。

作者简介:陈清萍(1982—),女,安徽安庆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城乡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安徽省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孔令刚(1964—),男,安徽合肥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城乡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一体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1]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是贸易数字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服务经济创新迭代,服务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助力贸易强国建设。近十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分工不断细化、服务不断延伸,将我国外贸业务从线下单一赛道切换至线上线下双赛道,推动了物流、运输、仓储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加速了外贸投资便利化、营商环境优化等制度集成创新,激励了我国积极投身于跨境电商国际合作,培育了我国外贸竞争新优势。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将充分释放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巨大潜能,带动实体经济和服务经济向价值链高端环节攀升,助力贸易数字化与数字化贸易有效衔接,促进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融合发展,为我国建设贸易强国打下坚实基础。新时代新征程,对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现状与演化进程进行分析,系统梳理我国在贸易管理历程中的创新举措,并展望我国跨境电商的未来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兴起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利用国际电商营销网络和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2]。按贸易流向的不同,跨境电商分为出口和进口两种模式;按交易主体的不同,跨境电商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对个人(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和个人对个人(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三种模式,后两种模式为狭义跨境电商(又称为2C业务),这三种模式合为广义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对中小微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意义重大,已经成为我国货物贸易的助推器,在促进外贸增长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起源来看,跨境电商的兴起基于国内的电子商务,而电子商务活动的探索和规范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尤其是早期留学生和空乘人员兼职的代购业务让外贸企业看到了新领域的巨大商机,他们共同引导电子商务活动将业务范围从我国国内拓展到国际,催生了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然而,我国跨境电商经历了多年的自发增长阶段,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乱象,亟须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干预。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电商业务持续稳定并健康发展,2012年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范跨境电商发展的首个文件,因此2012年也被认为是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元年[3]。从自身的发展来看,跨境电商是从狭义跨境电商即2C业务做起的,后逐渐拓展至广义跨境电商,其产品范围、服务对象和交易规模等不断拓展。从业务流程来看,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是跨境电商活动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我国多数企业或个人通过对外贸易平台开展此活动,平台有中国制造网、敦煌网、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速卖通、Wish、Shopee、EC21等;也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独立站、社交媒体、资讯媒体等开展此类活动。随着移动智能手机的大规模应用,娱乐、社交、资讯、搜索等App也在跨境电商尤其是2C业务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跨境电商平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


二、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现状


自2012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经历了十余年的持续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较快、贸易结构逐渐优化,尤其是贸易规模和影响力明显优于其他外贸新业态,成为推动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拥有全球产业门类最齐全、产业体系最完整的制造业,奠定了我国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根基。201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仅为2.1万亿元,而2021年达到了14.2万亿元,十年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扩大了12.1万亿元(见表1);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物流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渗透率得到了跨越式的提升,从2012年的8.60%上升至2019年的33.27%,提高了24.67个百分点。2020年,我国凭借着制造业的强大优势和跨境电商新赛道的优异成绩,将跨境电商渗透率提升了5.52个百分点,达到了38.79%的历史新高点,是2021年全球电商渗透率17.5%的两倍以上[4];eMarketer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跨境电商累计销售金额高达1577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1/5。但由于外贸企业的贸易数字化转型需求逐渐减少,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渗透率出现了一定程度下滑,降至36.32%。可以说,这十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数字化转型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有1/3以上的货物贸易是通过跨境电商来完成的,这一数据甚至高于部分发达国家,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在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中,跨境电商位列第一,其贸易规模远远超过其他新业态。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规模为9304亿元[5];2021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进出口规模为1856.7亿元[6]。据相关数据测算,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分别是上述两者的15倍、76倍。可以看出,不论是进出口规模的绝对数额,还是与其他外贸新业态比较的相对数额,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都可称得上规模庞大,是过去十年我国外贸的强劲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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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长速度较快

总体来看,《中国统计年鉴》历年数据显示,2012—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长了将近6倍,年均增速约24.1%,分别是我国同期货物贸易规模和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的4倍多和2倍多。从分阶段来看,2012—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贸进出口规模增速总体呈现下降的态势,后五年的平均增速约为前五年的[12](见表1):前五年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从2012年的2.10万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6.70万亿元,实现了约3倍增长,年均增速约31.9%,这五年中进口规模的年均增速超过出口规模,主要由进口规模增长拉动贸易规模的增长;后五年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从2017年的8.06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14.20万亿元,年均增速约17.6%。相比于前五年,后五年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年均增速出现了明显下降,主要是跨境电商进口规模增速波动性下滑所致,特别是2012年跨境电商进口规模增速比出口规模增速高出约40个百分点,而2021年两者增速几乎相当,彼此相差不到1个百分点。

实际上,从表1可看出,2013—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速一直呈现下降的态势,同比增速从50.00%下降至11.66%;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口规模的较快增长拉动了总贸易规模的更快增长,同比增速上升至16.67%;2020年跨境贸易多从线下转为线上,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速上升至19.05%,达到201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最高水平;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同比增速下降至13.60%,比同期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增速低约8个百分点。

(三)贸易结构逐渐优化

随着对外开放的纵深推进,我国跨境电商贸易结构不断优化,主要表现在进出口结构优化和模式结构优化两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结构优化。2012—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口规模快速增长。从绝对增速来看,跨境电商进口规模增速较快,并且大部分年份的增速都保持在较高水平,个别年份的增速特别高,比如2013年和2017年的同比增速分别达到了87.50%和46.67%;从相对增速来看,除了2018年和2020年,其余8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口规模增速均显著高于出口规模增速。这些数值的提升,一方面带来了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差距不断缩小,出口规模与进口规模之比由2012年的7.75下降至2021年的3.44;另一方面使得我国跨境电商进口规模占比明显上升,从2012年的11.43%上升至2021年的22.54%,提高了约11个百分点。

第二,模式结构优化。B2B贸易模式后来居上,规模庞大且增速较快。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20年和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B2B市场规模分别达到4.5万亿元和5.7万亿元,均占跨境电商市场规模的七成以上,高出跨境电商出口规模年均增速7到15个百分点,并且我国跨境电商B2B出口规模具有较高增长性,预计2020—2025年复合增速将达28.3%[4]。这表明我国跨境电商B2B出口代表跨境电商出口的增长方向,B2B市场规模及其在出口中的占比将持续上升。跨境电商B2B出口规模的扩张将显著改善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附加值低、低价恶性竞争、平台违规操作等现状,中长期来看其将沿着供应链倒逼国内生产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贸易结构持续优化。


三、新时代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管理模式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贸易摩擦频发的背景下,跨境电商成为我国外贸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日渐助力我国培育与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一方面归功于我国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与我国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密不可分。2012年以前我国跨境电商主要通过自主经营的市场化来发展,2012年以后中央逐渐重视跨境电商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国务院、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文件显示,我国对跨境电商新业态的管理主要通过区域管理和产品管理两种模式来实施。

(一)跨境电商区域管理模式

区域管理模式是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的管理模式之一。其具体做法是在全国各地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综试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跨境电商企业加入,政府部门对区域内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5年3月至2022年11月,在全国分七批设立了16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覆盖了全国31个省份。

从发展进程来看,国务院最初尝试在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市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2018年开始陆续向沿边省份以及二、三线城市延伸,覆盖范围呈现持续扩大态势,尤其是2022年分两批设立了60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达到年度设立数量之最。从区位分布来看,跨境电商综试区在全国31个省份均有分布(部分省份情况见表2),其中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排在前四位,涉及城市数量分别为21个、16个、13个和12个,四项合计为62个,占全国跨境电商综试区总数的40%,并且这4个沿海省份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均实现了对省内所有地级市的全覆盖;江西、四川、福建、湖南、安徽、辽宁、河南、内蒙古和河北9个省份进入第二梯队,其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数量均超过了5个;吉林、黑龙江、湖北、云南、新疆、广西设立了4个跨境电商综试区,陕西和青海设立了3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海南、贵州和甘肃设立了2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宁夏和西藏仅设立了1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我国跨境电商较低的门槛吸引了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主体广泛参与,推动了跨境电商在全国遍地开花,不少“非贸易品”通过跨境电商走向了世界舞台。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各省份陆续搭建起“六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诚信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和“两平台”(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平台),让区域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通关、检验、支付、结汇、物流等多种贸易便利化政策,同时也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促进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阳光化发展,进而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合规经营。因为区域内非跨境电商企业和区域外跨境电商企业都无法享受这些国家优惠政策,所以跨境电商综试区的设立将吸引跨境电商企业集聚,这不仅有利于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而且能够为政府对跨境电商业务的统计、引导和监管提供便利,进而为外贸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另外,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绝大部分企业的零售出口业务享受免征关税,对无法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实行无票免税的创新制度,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的出口退税也自然免除),同时实行核定征收的优惠制度,按4%的比例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再按实际税率征收。举例来说,若企业所得税率为25%,跨境零售出口企业的实际税负仅为1%;若为小微电商企业,可享受叠加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20%,按25%~50%计入应税所得额,在此情况下实际税负仅为0.2%~0.4%,其实际税率显著低于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和传统外贸企业。除了税收优惠,海关总署还针对跨境电商贸易进行便利化安排,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的海关通过统一系统申报跨境电商出口,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简化申报产品的前4位或前6位代码,对于5000元以内且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清单,申报要素相对于报关单减少57项,物流方面可使用转关,也可直接从口岸出口,通过H2018申报的可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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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商产品管理模式

我国绝大多数产品的出口不设限,也不征出口税,因此跨境电商产品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进口贸易。我国跨境电商起步于其进口业务中的2C业务,早期的商品主要通过行李和邮递进行投递,因此最初的跨境电商进口税采用行邮税方式来征收。行邮税,即指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是一种“打包”税制,对进口物品需要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行打包,便不再对这三类税种分别计征税收,若单次交易金额低于1000元(进口至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或行邮税额低于50元则可享受免征优惠政策,若不满足前述两种情况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设定的固定完税价格和单一税率,大多数物品的行邮税税率为13%或20%。但是大多数企业或个人的邮包数量众多、交易频次较高、涉及金额较小,实践操作时他们既不报关也不报检,导致我国海关部门难以监管,部分跨境电商2C业务在灰色地带进行。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因此被业内称作“48新政”,主要针对跨境电商B2C业务中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自此,行邮税取消,跨境电商进口产品改征跨境电商综合税,我国跨境电商业务阳光化发展之路开启。“48新政”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分别设定为2000元和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但是“48新政”颁布后并没有立即执行,而是经历了三次延期,第一次在2016年5月决定延至2017年4月执行,第二次在2016年11月决定延至2017年底执行,第三次在2017年9月又决定延至2018年底执行。在“48新政”即将执行的2018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分别提高为5000元和26000元,税收优惠以限额为界,分别执行的政策不变,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如前所述,经过三次延期和一次新通知发布,征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的政策才正式生效,届时相关部门已发布了三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11月24日,相关部门又发布了第四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2年3月1日,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增加了29项商品,调整了部分清单商品税目和206项商品备注。对于未列入第五个版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B2C进口零售商品,则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同时,由于跨境电商B2B业务基本超过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单次限值和年度限值,也不属于零售业务,因此不享受国家的优惠征税政策,均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经过2016—2022年的政策调整,我国多次修改补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目前我国对1500种HS8位编码商品实施进口优惠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2年版)商品分类情况见表3。从产品属性来看,绝大多数商品为日用消费品,食品饮料、服装饰品、文娱教育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和手机、家庭装饰维修用品的排名靠前,其所涉及的HS8位编码商品数量为1394种,合计约占HS8位编码商品总量的92.93%,同时此清单中还包括玩具、化妆品、保健品、自行车、乐器等商品。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起到了规范进口贸易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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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时代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演进


在跨境电商的发展过程中,运输时间长、运输费用高、退换货不及时等问题,较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可持续增长。2012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努力探索与创新,推出了不少相关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要么依托试点城市、试点区域和试点机构,要么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自贸试验区,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演进主要体现在贸易模式的创新上,集中于进出口B2C和B2B业务两个领域的革新,这切实有效推动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

(一)B2C业务创新发展

针对进出口B2C业务,我国海关部门创新了保税备货进出口模式[9],2014年增列了“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2016年又增列了“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前者贸易流向适用于进出口,后者仅适用于进口(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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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而言,外贸企业把生产完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订单量由仓库发往境外,销售完成才能清关。然而,备货模式与集货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其一,备货模式针对的是还没有销售出去的货物。企业之所以将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内,不仅是为了快速退税,还是为了货物在销售之后能较快运输出境。这种模式不仅方便了海关部门的监管,缩短了企业出口退税和货物头程运输的时间,而且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其二,集货模式针对的是已销售出去的货物。2014年1月增列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属于出口集货模式,这种模式的商品订单货值偏小,单独发运成本高昂,若将商品订单存放在特殊监管区域内等待与其他包裹集合后一起发运,就可以节约物流成本。

对于进口而言,保税备货模式包括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和1239,前者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及区域),后者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及区域)之外的其他城市或区域[10]。保税备货模式可大大缩短国际运输时间,享受通关便利化,大幅度降低采购和物流成本,对消费者退换货需求响应及时,有力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进口增长。

(二)B2B业务创新发展

目前,跨境电商B2B业务革新主要集中于出口领域,包括境内企业直邮境外企业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境内企业对海外仓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两类。前者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这些产品批量销售给了境外企业,属于集货模式;后者是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这种模式下的产品在发运之前未被销售出去,属于备货模式。

我国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起步于2020年7月,仅用一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试点到全国复制推广。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只有参与试点的海关才能开展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的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业务,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国开展第一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的海关有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2020年9月1日,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新增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2021年7月1日,全国所有海关均可开展此业务,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相对于传统外贸业务,跨境电商B2B业务删繁就简,缩短了外贸商品的供应链条,优化了产品结构,实现了全链路信息化数字化,有利于境内企业和海外消费者达成交易。相对于B2C出口业务模式,B2B业务中企业海外仓物流环节的成本可降低20%~50%,货运时间从20天缩短至3~5天[11],同时“单一窗口”提供的贸易便利化、快速结汇、“无票免税”等制度的创新做法促进了跨境电商业务的阳光化发展,推动了其从C2C和B2C向B2B转型,不仅加速了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规模扩张和结构升级,而且为我国海关部门的监管和统计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在B2B业务中,境内企业对海外仓出口是一项重要的创新。作为跨境电商重要境外节点和新型外贸基础设施,海外仓不仅能有效提升物流运输效率,畅通物流企业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渠道,而且能为供需双方建立有效匹配平台,提升海外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帮助境内企业实现更多本土化增值服务,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和畅通外贸供应链的作用。

然而,海外仓的建设、租赁和运营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如目前国内中小微企业对海外仓的利用率较低。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海外仓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每平方米的成本需要数百美元,如使用海外仓还需支付头程运输费、仓储费、出入库操作费和本地配送费等费用,难免会影响跨境电商企业资金流的稳定和海外仓的发展;其二,海外仓的运营受政治、文化和地域因素影响较大,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其三,海外仓对产品品类的适应性有限,尤其是对产品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多元化和本地化的要求较高。2015年,商务部发布的《“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将推动建设100个电子商务海外仓;2019年,国务院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2020年,海关总署启动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海关监管业务,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的商品开展退货监管。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跨境电商海外仓数量超过1800个,面积超过1200万平方米[12];到了2021年底,我国跨境电商海外仓数量超过2000个,总面积超1600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加了约200个、400万平方米[13]。下一步,商务部同相关部门将会尽快出台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的政策,相信这将会推动海外仓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应用,助力我国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快速增长。


五、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跨境电商取得了骄人成绩。回望过去,展望未来,我国跨境电商将实现与我国产业、数字服务贸易以及国内贸易的融合发展,助推贸易强国建设。

(一)跨境电商与我国产业的融合发展

理论上,跨境电商减少了贸易环节,缩短了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生产企业可以更快感知消费者需求的最新变化,从而调整产品设计与生产,以便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样先行企业通过率先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海外市场赢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进而扩大海外市场销售规模,而末位企业将被市场快速淘汰,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在这一过程中,国际消费趋势成为风向标,供应链上所有企业将面临“不创新就出局”的局面,跨境电商倒逼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实践中,制造业企业率先发展。一方面,对于大宗产品(包括农副产品),产品标准化做到极致,产品分工更为细化,产品升级换代加速,有利于促进我国制造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14],进而带动工业互联网在我国实体经济中大规模应用;另一方面,跨境电商发展将带来更多的个性化、定制化产品需求,有利于促进本土制造业产业链向高端环节延伸,带动国内制造业企业沿价值链向高附加值环节攀升,同时还能加快建立柔性供应链。

与此同时,我国跨境电商将触发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大中型企业可以通过建设独立站和垂直电商平台,搭建一套自主采购仓储配送系统,提升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促进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这不仅在短期内能够提升消费者满意度,而且在中长期内可以催生一批线上新品牌,也有利于引领线上品牌向线下延伸拓展,同时推动电商产品注入更多研发设计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从物流、仓储、保险、融资等服务来看,跨境电商B2B业务将带动更多服务型企业成长为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引导其参与海外仓的建设与运营,并与亚马逊、eBay、Lazada、Naver等全球性跨境电商平台通力合作,助力更多中国制造业企业“出海”。同时,跨境电商也将发挥媒介作用,链接国内物流仓储基础设施与海外优质企业,不断推动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和对外贸易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更好地服务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畅通国际循环。从营销渠道来看,跨境电商营销服务更加多元化,营销模式进一步延伸至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资讯平台等流量终端。企业可以利用前期沉淀的用户数据进行精准画像,精准锁定不同区域、类别、层次以及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因此,在跨境电商服务多元化营销模式下,我国企业的营销服务能级将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跨境电商与数字服务贸易的融合发展

跨境电商作为货物贸易订购方式的数字化平台,只是数字贸易中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以数字形式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其传输条件不依赖于线下硬件基础设施。数字服务贸易包括服务类跨境电商、数字赋能的传统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以及可进行数字交付的其他服务,代表着数字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我国跨境电商从以下三个层面实现与数字服务贸易的融合发展:其一,跨境电商通过塑造我国制造业竞争新优势,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柔性供给体系,强化数字贸易的线下载体,比如为在线酒店、共享单车、数字医疗、远程教育等服务平台提供制造支撑;其二,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冲突与合作,有利于政府部门厘清其他国家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思路,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谈判中的综合话语权,为数字服务贸易双多边合作奠定基础,以数字贸易规则引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15];其三,平台企业、App应用终端、数字支付企业、保险咨询服务企业等跟随跨境电商企业“出海”,不仅能从服务国内出口提档升级为服务全球进出口,而且能推动“中国服务”走向国际,不断壮大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总体实力。比如,2014年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实现了从国内电子商务平台向国际大型企业的华丽转身;2016年其收购东南亚的零售电商平台企业Lazada,自此之后阿里巴巴加快了全球化布局。随着我国跨境电商B2B业务不断发展壮大,跨境电商贸易从日用消费品逐渐扩大至工业品领域,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也进一步增强,实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并驾齐驱。

(三)跨境电商与国内贸易的融合发展

跨境电商所依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缩短了外贸供需两端的时空距离,模糊了跨国贸易与国内贸易的边界。在跨境电商模式下,外贸门槛显著降低,大量中小企业以及过去处于区位劣势的中西部地区均广泛参与[16],微观贸易主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充,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物流基础设施功能不断完善,为跨境电商与国内贸易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一,跨境电商带来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为国内贸易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如今,我国跨境电商综试区覆盖全国一半以上的地级市,自贸试验区在21个省(区、市)设立,众多创新举措迅速在全国复制推广,打破了行政区划界限和部门权限的壁垒,为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制度框架。其二,跨境电商带动了国内硬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航空运输网点和航线均衡布局,中欧班列铺设西部、中部和东部三大通道,海陆空多式联运发展迅速,物流枢纽建设齐头并进,物流运输市场加速细分,为国内贸易的进一步贯通国内外提供了渐趋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其三,跨境电商发展使内向型企业更容易捕捉到国际流行趋势,为相关产品的升级换代和国内营销模式的创新优化提供思路,也为国内企业使用国外要素、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提供便利,还激励企业产品创新,创造消费新需求,进而促进国内贸易繁荣[17]

综上所述,通过与我国产业、数字服务贸易和国内贸易的融合发展,新时代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迎来了更多应用场景和贸易模式的创新,为我国贸易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提供了新空间,全面助力我国建设贸易强国。


注释:

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包括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保税维修、离岸贸易、海外仓等6种。

②按照国民经济统计分类,我国制造业包含31个大类、179个中类和609个小类。

③2019年4月9日,国家调整行邮税税率,其中婴儿奶粉、食品、药品等物品的行邮税税率由原来的15%降为13%,化妆品、纺织品、箱包、电器等物品的行邮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20%。

④海外仓指的是出口企业或跨境电商在海外买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建立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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