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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云南省商务厅网站发布关于开展云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州、市商务局根据文件要求组织企业申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于3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其中企业经核准业务量认定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更好帮助外贸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用,省商务厅近期印发《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具备依法注册、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和外贸专业化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汇、信保等综合服务,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条件。其中,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有服务全省能力,服务云南本土企业50家以上,申请认定近一年内经核准业务量达5000万美元以上;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备服务本区域范围能力,由州(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标准认定为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业务开展按照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有关职责进行归口管理。原则上每3年由商务部会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分别对省级、州(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企业,保留原称号;对考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应称号且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培引及监管工作,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促进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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